2022年6月,张某因售房需要,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不动产供应委托合同书》,双方约定房子价格为248万元,甲方须按价格3%的规范支付佣金,假如甲方私下和乙方介绍的顾客进行买卖,保证金将不予返还,还应支付房子价格3%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通过张贴横幅、制作摆台等广告形式进行房子供应宣传。不久后,中介公司带第三人袁某参观看了房子并签订了《看楼书》,后张某私下将房子供应给第三人袁某。
中介公司得知后,向张某发出《催告函》,需要其支付房子总价3%的跳单中介费与房子佣金。张某不愿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觉得,被告张某委托原告公司供应房子,原告为其提供了推荐房子、提供房源信息、带领看房等中介服务,双方构成中介合同关系。
原告经被告赞同,带第三人袁某实质参观了涉案房子,被告张某同意并借助原告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后,却绕开原告转而选择私下与袁某直接订立售房合同,未按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张某应向原告支付房子总价款248万×3%=74400元的中介服务费,该成本为原告按合同约定的预期可得利益,但考虑到原告未提供全部服务内容,故依据其提供服务状况,由被告张某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的80%。
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5952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中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依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同意中介人的服务后,借助中介人提供的买卖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中介企业的行为性质是服务,目的是促成交易合同双方订立交易合同。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促成合同成立的首要条件下,委托人享受了中介企业的服务,借助中介公司提供的买卖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应当恪守中介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报酬,而不应借助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买卖机会和媒介服务,又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进行买卖,以达成逃避或降低支付中介费的不当目的。
引使用方法条
“跳单”行为有悖于民法典中的诚实诚信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中介方的权益导致紧急损害,绕开中介方进行私下买卖也会有买卖风险,委托人将为其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房子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同意中介服务时,既要维护自己权益,也应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就,无论是交易合同的买方还是卖方,都应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