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怎么样处置?
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能相互串通投标价格,不能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角逐,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假如发现有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关机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无效,并可处以罚款。同时,情节紧急的,或许会被中止或者取消其一年以上至二年以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 《中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能相互串通投标价格,不能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角逐。
2. 《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方法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3. 同上,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行贿方法谋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文件是不是存在歧视性或不平等条约?
招标文件的公平性和非歧视性是遭到法律严格规定的。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对投标者实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招标文件中的任何条约假如对特定投标者或者特定种类的投标者设定不公平或者歧视性的条件,都可能被视为违法。
第一,招标文件不可以设置不适当的资格条件,比如对投标者的注册资本、经营年限、营业额等提出过高或与项目需要不符的需要,这可能致使部分潜在投标者被不合理地排除在外。
第二,招标文件不可以有倾向性,即不可以偏向于某一特定的投标者或者特定种类的商品、技术等。比如,设定过于特定的技术指标,致使只有特定提供商能满足,这就可能存在歧视性。
最后,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办法也应当公平,不可以对某些投标者有偏袒。
1. 《中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能以不适当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 《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细化了招标文件可能存在的歧视性行为,包含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明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假如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或不平等条约,将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许会致使招标无效,甚至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国内法律对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不只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还会对其投标资格进行限制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角逐环境。在遇见此类状况时,应准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以便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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